
智慧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金額大,工期長,不確定因素多,,相應的風險也大,由公共部門或私人部門任何一方單獨承擔,,都不利于項目的成功實施。因此,,設計合理的風險分擔機制,,讓建設和運維風險在公共部門和私人部門間進行合理分擔,是十分有必要的,。
在我國基礎設施建設中常引進和應用PPP模式,,積極吸引民間資本參與基礎設施的建設,并將其按市場化模式運作,,既能有效的減輕政府財政支出的壓力,以提高基礎設施投資與運營的效率,,同時又不會產(chǎn)生公共產(chǎn)權問題,。因此,PPP模式在我國有著廣泛的發(fā)展前景,。
運作思路
模式分類
構建我國智慧城市基礎設施的PPP模式,,可以從智慧城市基礎設施的四種不同類型出發(fā),探索政府公共部門與民營部門合作的四條途徑,。
表1政府公共部門與民營部門合作的四條途徑
1.已有基礎設施的合作模式
政府可以通過運營維護(O&M),、轉讓—運營—移交(TOT)等形式與民營企業(yè)合作,由政府向民營企業(yè)發(fā)放特許經(jīng)營權證,,讓民營企業(yè)進來參與智慧城市基礎設施的經(jīng)營和管理,。民營企業(yè)可以直接向使用者收費,也可以通過政府向使用者收費,。
2.基礎設施維修擴建改造的合作模式
對于需要維修或需要擴建或改造的智慧城市基礎設施,,政府可以通過租賃-建設-經(jīng)營(LBO),、購買-建設-經(jīng)營(BBO)等形式與民營企業(yè)開展合作。
3.正在建設基礎設施的合作模式
對于正在建設的智慧城市基礎設施,,政府可以通過運營維護(O&M),、轉讓-運營-移交(TOT)等形式與民營企業(yè)開展合作。
4.新建基礎設施的合作模式
新建智慧城市基礎設施大致可分為兩類:一是已有的基礎設施已不可再用,,需重新建設;二是根據(jù)業(yè)務和承載的需求,,需要新建。對于新建的智慧城市基礎設施,,政府可以采用建設-移交(BT),、建設-運營-移交(BOT)、建設-擁有-運營(BOO),、建設-移交-運營(BTO)等形式與民營企業(yè)合作,。【金鵬信息電子政務研究院供稿】